用户名:
密码:

成功案例

【劳动案例】国企原副总索要工资、提成款案
作者:谷林树 律师  时间:2014年11月29日
国企原副总索要工资、提成款案作者:谷林树律师

 【案情简介】
老姜原为某大型国企下属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。
90年代中期,子公司作为发包方、销售部总经理作为承包方,订立了内部承包合同,其中约定,销售部在完成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后,超额完成部分的销售额的七成留归承包方所有,承包方负责销售部员工的工资和差旅费等。
2000年,根据老姜的安排,销售部的部分客户将货款,直接打入了老姜的个人账户,之后老姜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经营。
2003年,老姜被以贪污罪起诉,经一审二审,被判刑9年。同年,子公司将老姜除名,并将其档案、社保关系迁入老姜户籍地街道。2009年老姜获假释出狱。在监狱服刑期间和出狱后,老姜多次向主管该大型国企的某部委、当地法院、检察院等机关投诉,辩称2000年转入其个人账户的款项属于其应得的内部承包提成款,不应构成贪污,其被以贪污罪判刑,属于冤案错案,要求予以平反。相关机关均答复老姜,经查本案不属于冤案错案。
2013年,老姜以子公司已于2012年被注销为由,申请对大型国企进行劳动仲裁。劳动仲裁委以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仲裁申请。老姜不服,起诉大型国企,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、内部承包提成款。

大型国企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。


【审判结果】
一审法院驳回老姜的全部诉讼请求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
【律师点评】
本案是一起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案,存在几个焦点问题。
一、老姜起诉大型国企,是否存在被告不适格?
本律师认为,老姜原单位为该大型国企的子公司,子公司是企业法人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该子公司已于2012年被注销,注销程序完整、合法。大型国企作为该子公司的开办人,并不存在出资不到位、抽逃子公司资金、侵占子公司资产不还等违法情形,不应对该子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。故此,老姜以该大型国企作为被告,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和承包提成款等,缺乏法律依据,不应得到支持。
二、老姜是否有权获得内部承包提成款?
本律师认为,内部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是销售部总经理个人和子公司,老姜并不是合同当事人。虽然老姜提供了内部承包合同、原销售部总经理的证词,企图证明内部承包是销售部集体承包而非销售部总经理个人承包,但该说法缺乏可信度,这是因为,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方是销售部总经理个人,销售部员工的工资和差旅费等费用由销售部总经理个人支付,该合同当时还做了公证,公证书中也明确记载承包方是销售部总经理个人。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,内部承包期届满时,作为发包方的子公司和作为承包方的销售部总经理,进行了合同款结算,该内部承包合同的全部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。需要说明的是,2003年老姜被以贪污罪起诉后,庭审过程中,老姜曾辩解转入其个人账户的款项是其应得承包提成款,但两级法院并不认可该辩解。由此可见,老姜并非承包方,无权获得承包提成款。
三、老姜起诉大型国企,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?
本律师认为,老姜虽然在狱中和假释后,找了相关机关投诉,但其投诉内容纯为刑事部分(即要求平反所谓的冤假错案),但并未提及拖欠工资和承包提成款,而且,老姜也未能证明其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存在任何投诉行为,故此,其投诉行为并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。何况,老姜在狱中服刑,并不影响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,其完全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老姜于2009年已获假释出狱,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已无任何妨碍,但其拖了四年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,已明显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,其实体权利不应再得到法律保护。

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主要意见,依法驳回了老姜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律师资料

谷林树律师
电话:13552858…

我的精采回复

最近访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