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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【合同纠纷】成功解除演艺经纪合同案
作者:谷林树 律师  时间:2015年07月07日
成功解除演艺经纪合同案
作者:谷林树律师单位: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
【案情简介】李某是一名才华横溢的青年演员。2012年,李某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《演艺经纪合同》,合同约定:该经纪公司为李某提供演艺经纪服务;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;在合作期限内,经纪公司应为李某安排专属经纪人,经纪人一经李某选定,经纪公司不得单方更换;在合作期限内,经纪公司每年应保证李某主演、参演不少于10部影视剧,其中至少有2部影视剧是由李某出任男一号。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年,经纪公司只安排李某参演了5部影视剧,同时,未经李某同意,经纪公司将李某的经纪人帅小姐,调换给旗下另一新人。为此,李某多次要求和经纪公司解除《演艺经纪合同》,均遭演艺公司拒绝。在朋友推荐下,李某找到本律师,寻求法律帮助。
【解决方案】本律师在仔细听完案情介绍并认真阅读演艺经纪合同后认为,经纪公司明显存在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,建议李某依法通知经纪公司解除合同,李某表示同意。受李某委托,本律师草拟并向经纪公司发出了律师函,并陪同李某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。最终成功地解除了《演艺经纪合同》。
【律师点评】这是一起以非诉手段成功解除合同的案例。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,是要熟练掌握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。第九十六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。对方有异议的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、登记等手续的,依照其规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,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,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本律师正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,指导李某成功地解除了演艺经纪合同。

律师资料

谷林树律师
电话:13552858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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